(2016)渝01民终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重庆东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朱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东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朱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4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东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祥秀,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康。上诉人重庆东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东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东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东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东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闫信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吉昌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