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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郑贤珠与郜凤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贤妹,郜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9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郑贤妹,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周武生,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钰,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郜凤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郜凤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贤妹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郜凤霞所有的财产在4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凤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四维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