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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蒋某、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蒋某,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59号。法定代表人邓某,局长。被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黎某。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蒋某、黎某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某、黎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陈发林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明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