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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郭琳与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琳,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3421号原告:郭琳。被告:金伟。本院审理的原告郭琳与被告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琳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化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