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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庄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732号原告庄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诉讼。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