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庄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732号原告庄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诉讼。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