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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776号原告陈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基 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