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谢英彪与被告潘新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英彪,潘新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2849号原告:谢英彪,男,1942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潘新敏,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谢英彪与被告潘新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谢英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英彪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英彪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英彪承担。审 判 员 李鸿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冯骥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