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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乌兰其其格诉赵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其其格,赵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014号原告乌兰其其格,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赵刚,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其其格诉被告赵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兰其其格撤回对被告赵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兰其其格负担。审判员  李勇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佳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