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沈正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正军,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正军,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安。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17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XX街XX路,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故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座XX室,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