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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胡新旺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旺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刑初312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新旺,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本科文化,任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住上蔡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5年12月17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新旺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代理检察员张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新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新旺系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2014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新旺担任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期间,没有严格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集中开展新一轮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对崇礼乡辖区内建筑领域进行全面地安全检查、教育、排除事故隐患。该乡格了朱村委村民刘某1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了同村村民刘某2二层楼房一幢,因在施工中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被告人胡新旺对该事故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巡查排除而没有巡查,致使2015年12月4日施工时,施工人员党书同坠楼死亡。另查明,2015年12月份,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接到群众举报,获得崇礼乡政府相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的线索,2015年12月16日,该局侦查人员通知被告人胡新旺到该院协助调查,当日胡新旺到该院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新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新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张某、党某、常某、靳某、刘某2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刑)鉴(法医)字(2015)9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中国共产党上蔡县崇礼乡委员会出具的被告人胡新旺任职证明、崇政(2015)14号文件,上蔡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出具的被告人胡新旺的到案经过证明,上蔡县公安局重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胡新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新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上蔡县崇礼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期间,其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对辖区内建筑领域的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对无证进行生产经营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新旺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新旺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造成死亡1人的后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系多因一果,被告人胡新旺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新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新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