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法东诉刘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法东,刘晶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12673号原告陈法东,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刘晶,女,1970年4月4日出生。原告陈法东与被告刘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法东、被告刘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法东诉称: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就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铁路小区X号楼X门XXX室及X门XXX室两套房屋签订装修协议,由原告进行装修。现被告尚欠原告尾款5000元及不锈钢护栏费用2000元,共计7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欠款7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晶辩称:我和原告签订装修协议书,约定装修费用5万元,后又加了钢窗改造2000元,共计52000元。因原、被告双方之前有过合作,原告都是正规布线,有了信任,才有了这次合作。我们已经支付了45000元,尚欠7000元未付,原因是原告在水电布线时未按正规布线操作,偷工减料,对我们日后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故我方与原告口头协商,从工钱中扣除该7000元作为补偿。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两份工程报价单,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西直门铁路危改小区X号楼X门XXX室及X号楼X门XXX室两套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总价5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原、被告又在一张图纸上约定,旧窗改造费用2000元。现该装修工程已施工完毕。被告共给付原告45000元,尚欠7000元未付。庭审中,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对装修过程中的水电改造线路未作出专门约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工程报价单、图纸、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报价单体现了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费用的意思表示,且包含了房屋坐落、装修内容、价格等信息,该工程报价单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已经完成装修房屋的义务,被告尚欠原告部分装修款7000元未付,原告向其主张该部分费用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在水电布线时未按正规布线操作,偷工减料,后原、被告口头协商,从工钱中扣除该7000元作为补偿。但被告就此部分未向本院举证证明,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法东装修欠款七千元。如果被告刘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长 韩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