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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6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林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冯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林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冯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614-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林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海强。本院在执行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林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冯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潍城商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