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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奥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奥某某,女,1980年3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奥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奥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本金40000元及利息30000元。本案在第一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奥某某交来案件款20000元,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5000元。在第二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奥某某交来15000元,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0000元,执行费150元,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