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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学宏与被执行人南京九仕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学宏,南京九仕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史学宏,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南京九仕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丁家山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钱文斌。申请执行人史学宏与被执行人南京九仕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六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史学宏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依职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已拆迁,其拆迁安置费尚未结算,待拆迁安置费结算后所有案件均统一分配。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6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