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华县高塘中学教师,住华县大明镇高楼村八组。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华县信用联社职工,住华县四季花城小区六号楼三单元三楼东户。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生效的(2014)华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秦某某归还申请人王某借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9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5元、执行费925元。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秦某某名下在华县四季花城小区6号楼3单元3楼东户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47.91平方米。房产证号:0118**,本院因另案已对此房产采取过查封措施,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已将秦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3执30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广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