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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郝佳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个体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于2016年6月3日3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小区×号楼×号车库处,与李×因情感问题发生矛盾双方互殴,后被告人郝×持刀将李×扎伤。经鉴定,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郝×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青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