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芝俊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俊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0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芝俊,女,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户籍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6年3月1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芝俊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芝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2日14时26分,白水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并到达现场处理徐某某和张某某因感情问题引起的纠纷,后口头传唤双方到白水街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期间张某某的大女儿王1上到派出所二楼以跳楼的方式威胁派出所民警快速处理,派出所民警劝王1下楼后,为防止发生意外对王1实时控制过程中,被告人王芝俊上前推搡派出所民警,并用嘴咬伤民警杨某的双手。经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的双手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王芝俊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芝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14时26分,白水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并到达现场处理徐某某和张某某因感情问题引起的纠纷,后口头传唤双方到白水街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期间张某某的大女儿王1上到派出所二楼以跳楼的方式威胁派出所民警快速处理,派出所民警劝王1下楼后,为防止发生意外对王1实时控制过程中,被告人王芝俊上前推搡派出所民警,并用嘴咬伤民警杨某的双手。经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的双手损伤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侦破经过,证实被告人王芝俊涉嫌妨害公务一案,由该局白水街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3月12日19时许,在所内调查处理徐某某殴打他人案时发生。该局经过审查后于2016年3月13日立为妨害公务案件进行侦查,并将被告人王芝俊抓获归案。到案后,犯罪嫌疑人王芝俊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犯罪的经过。(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白水街派出所民警杨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12日下午,白水街派出所民警在所内处理徐某某和张某某的一起警情时,张某某的大女儿王1在派出所院内无理取闹,被民警驱离。离开派出所后,该从派出所院外、院墙的东北角攀登围墙上到派出所的二楼楼顶,以跳楼方式要挟派出所作出对其母亲有利的处理,经过三个小时的规劝,大约在19时30分左右,王1在民警的保护下,从楼顶下到了派出所的院里。因其行为涉嫌妨碍单位办公秩序,派出所民警当即传唤她到办案区接受讯问,她拒不配合,在民警带她前往办案区时,王1的两个妹妹跑过来阻拦,其立即上前劝阻,穿浅色上衣的王芝俊不听劝阻,趁其不备抓住其的左手,在手腕处狠狠地咬了一口,将左手手腕咬伤。该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3)被害人杨某出具的谅解��,证实被告人王芝俊的家属多次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医疗费用,其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4)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白水街派出所提供的现场照片,证实有一女子独自坐在白水街派出所楼顶。(5)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某某与徐某某曾为恋人关系,2016年3月12日上午,张某某与徐某某在通电话时发生争吵,中午张某某到汇迁找徐某某理论,后因徐某某不开门,张某某在楼道中等待,随后徐某某的女儿徐某、儿媳妇孙某与张某某在楼道内相遇,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徐某某从家中出来将张某某额头、眼角等处打伤,现决定对徐某某行政处罚五百元。(6)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12日18时许,白水街派出所在处理张某某被打��案中,当事人张某某的女儿王1以派出所民警的态度不好和处理不公为由爬到白水街派出所二楼楼顶,坐在楼顶边上,以此向民警施压要求对方赔偿两万元,不听劝解,后在民警拿给其两万元钱后,王1才从楼顶下来。现决定给予王1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王1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7)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芝俊个人的基本情况。2、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证实白水街派出所民警杨某双手损伤为轻微伤。3、证人证言(1)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2日早上8点多,张某某给其打电话,其接起电话后张某某说其相跟上人了,要和其现在的媳妇理论,其媳妇站在旁边听见后就骂了张某某几句。挂了电话后,上午9点多张某某就来到了其家中,站在门口一直敲家的门,其没有��理她。后来其就给女儿徐某、儿子徐建新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想让他们劝说张某某,让她离开。他们来了后,女儿和儿媳妇孙某站在楼道里和张某某说让她离开,后来他们就吵了起来,并且拉扯在一起。其女儿叫其,说张某某要打她,其赶紧从家里出来,出来后看见其女儿和张某某拉扯在一起,过去把他们分开,然后拽着张某某的胳膊,说:“有什么事咱到外面说”,接着其就拽着她的胳膊把她拽到了楼道外,可是在楼道外张某某躺在地上并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块要打其儿媳,其看见后就赶紧把她手里的水泥块夺了下来。她拿出手机要报警,其说已经打了110,后来就站在楼外等了一会后派出所的就来了。(2)王1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2日其母亲张某某被“老徐”打伤了,这个事儿报了警,到白水街派出所进行处理。但是派出所一直没有给予处理,而且���疑“老徐”跟派出所的那个老民警有关系,那个老民警对我们的态度很不好。所以气的不行,就爬到派出所的楼顶,以此来要求派出所进行公正处理。其母亲被打了两次,其要求“老徐”赔偿两万元,其才下来。派出所的一个胖胖的男子拿出两万块钱,说是“老徐”赔给其的赔偿,他让人将钱送上来,给了其后,其从楼顶下来了。下来后,派出所的民警把其按倒在地上,用手铐把其铐起来了,当时其头在地上还磕了一下,磕懵了。(3)王2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2日下午3点左右,其听三姐王芝俊说其母亲张某某被人欺负了,人在白水街派出所,其和二姐王俊超、三姐王芝俊一起来到了白水街派出所,才了解到其母亲张某某被人打了,过了一会儿大姐王1也来到了白水街派出所。都在派出所等着派出所处理其母亲被打的事儿。后来我们一直等到下午六点左右���派出所还没有给我们处理了这事儿,大姐王1和派出所的一个民警吵了起来,后来好像那个民警骂了大姐王1。大姐王1就气不过,爬到了派出所的二楼楼顶,要求派出所给我们处理其母亲被打的事儿,否则就要跳楼。大姐王1要求打其母亲的人赔偿两万元钱,后来派出所的民警让人把两万元钱送到楼顶,给了大姐,接着二姐将大姐劝了下来。接着听见大姐的哭声,过去一看,发现大姐被派出所的人按在地上。其母亲站在旁边一直哭,有几个派出所的人拉着其母亲。就过去拉了拉派出所的人,这时有一个民警对着其喊,让不要动,否则就把其铐起来。当时其吓得不敢动了。之后,其被铐起来带进了派出所的候问室。后来大姐也被带进来了。(4)孙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2日中午1点多,小姑徐某在其家,后来父亲徐某某给她打电话,说之前的对象张某某在他��门口,想让我们去把她劝走。然后就和我小姑徐某去了其父亲家,当时张某某坐在楼道的台阶上。因为之前都对张某某没有好感,小姑徐某对张某某说:“你来这干什么了”,说完张某某就拽着小姑的衣服在她的脸上打了一拳,其赶紧过去拉住了张某某,并说赶紧打110,小姑和110说不清地方,于是其就夺过手机到楼道外和110说。后来听见小姑叫其父亲赶紧从家里出来,当报完警后其父亲已经拽着张某某到了楼外,张某某躺在地上从地上拿起一个水泥块要打其,后来被父亲夺了下来。(5)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2日中午其在嫂嫂家,父亲给其打电话,电话里说父亲以前的对象在他家门口,让我们过去一趟。其和嫂嫂一进楼道就看见张某某坐在楼道的台阶上,其对她说:“你过来干什么了”,她说:“你管我呢”,然后就站起身把其推在墙上并用拳头在��颊上打了一拳,嫂嫂就把张某某拉开了,其腾出手赶紧打电话报警,嫂嫂和张某某拉扯在一起,和110的说不清地址,于是嫂嫂拿起电话到外面和110的说。然后其对张某某说:“你干甚打我”,记不得当时她说了句什么,她又把其推到墙上,用拳头在其的脸上又打了一拳。接着其就叫父亲,让他从家里出来。其父亲从家里出来后,父亲就拽着她的胳膊让他有什么事到外面说。(6)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2日中午,其到了徐某某的家门口,敲门后可是里面一直没有开门,于是其就坐在楼道的台阶上。过了一会,徐某某的女儿、儿子和儿媳来了,他儿子来了后推了其一下,我们吵了几句后他就走了,接着徐某某的女儿过来就气呼呼的说:“你过来干什么了”,其说:“和你爸爸的事,与你无关”,然后徐某某的女儿走到其的跟前,其推了她一下,然后他女儿和儿媳妇就扑过来打,我们就厮打在一起,后来徐某某的女儿喊出来了徐某某,徐某某出来后就用拳头在其的胳膊上打了一拳,然后拽着其胳膊拽到了楼道外,在他拽的过程中其的脚扭了一下,在楼道外其拽着徐某某的胳膊,徐某某甩开其的胳膊把其摔倒了,其说:“咱坐下来理论理论”,徐某某的女儿站在旁边又打了一会,这时她儿媳妇也准备过来打,其从墙上抠了一块水泥块,徐某某拦着,就把水泥块扔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4、被告人王芝俊的供述,供认2016年3月12日下午3点左右,其接到母亲张某某的电话,说她在派出所呢,当时电话里没有多问,挂了电话之后,其和大姐王1、二姐王俊超先后都赶到了白水街派出所,当时调解没有成功,大姐王1就跑到派出所的楼顶,站在楼顶上准备跳楼,后来被派出所民警劝下来后,派出所的民警准备把姐姐带到派出所的铁门里,姐姐就躺在地下不起来,因为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派出所的民警就拉住其和二姐王俊超,在推搡的过程中,其就用嘴咬了派出所的民警手背一口。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芝俊均无异议。证据之间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芝俊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芝俊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芝俊家属能多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芝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人民陪审员 常 晨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