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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恢9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晓彬与黄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彬,黄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恢9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晓彬,女,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黄春梅,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张晓彬与黄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晓彬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利、唐纯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黄春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建新代 审 员  方 迪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