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冉亮与吕勇、吕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亮,吕勇,吕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3民初2068号原告:冉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贺,灵璧县××人联合会推荐。被告:吕勇。被告:吕康,生。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冉亮与被告吕勇、吕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亮的委托代理人王庆贺、被告吕勇及委托代理人李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冉亮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8823.57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8日下午13时许,两被告在原告冉亮门前因为琐事双方发生口角,两被告把原告打伤,直至2014年8月15日,灵璧县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并对两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受伤后在灵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支出医疗费3741.67元,现已治疗终结,但被告对原告未作任何赔偿,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吕勇、吕康辩称:1、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2、两被告已经向原告和高宗华赔偿9700元;3、原告对本次纠纷发生具有明显过错;4、具体赔偿数额在法庭调查时发表意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冉亮的全部诉讼请求。冉亮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两份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在打架中无责任;2、冉亮病历、医疗费发票和用药清单,证明原告被打住院治疗经过及花费医药费情况;3、冉亮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吕勇、吕康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不能证明本案原告无过错;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治疗时间在2012年11月18日至29日,侵权时间已经过四年,超过了诉讼时效;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冉亮是农村居民,应按农村标准赔偿。吕勇、吕康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11月18日13时许,在灵璧县灵关高宗华门前,因高宗华(原告冉亮之母)和陈德玲发生纠纷,吕勇(陈德玲之夫)和吕康(陈德玲之子)殴打致伤了原告冉亮和高宗华。冉亮因头面部外伤在灵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1月29日出院,住院11天,花医疗费3741.67元,出院医嘱:1、门诊随访;2、继续巩固治疗;3、注意休息。2014年8月15日,灵璧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两被告进行了处罚。2014年,原告冉亮和高宗华共同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但又于2014年12月1日撤回起诉。2016年6月16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8823.57元等事宜。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原告知道自己的健康权被侵害后,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撤回了起诉后,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至2016年6月16日原告再次起诉时,已超出了一年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原告冉亮提起诉讼,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冉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雨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