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酒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129号原告酒某某,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苗某某,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康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