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04民终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海林等5人与龙海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林,李刚,邢树福,邢树军,高景昆,梁军,朱月鹏,龙海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04民终2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林。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树福,年龄不详。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树军,年龄不详。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景昆。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军。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月鹏,年龄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海升,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上诉人李海林等7人因与被上诉人龙海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海林等7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海林、李刚、邢树福、邢树军、高景昆、梁军、朱月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2162元,由7上诉人承担。二审邮寄费60元,由李海林等7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平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子波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莲 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