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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181号原告咸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咸某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