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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干松凤与干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松凤,干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307号原告:干松凤,农民。被告:干盛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干松凤诉干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松凤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干松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松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干松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