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干松凤与干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松凤,干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307号原告:干松凤,农民。被告:干盛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干松凤诉干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松凤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干松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松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干松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