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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甘世勇与宗立师、宗震、兰州久阳物流有限公司、甘肃全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诚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发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世勇,宗立师,宗震,兰州久阳物流有限公司,甘肃全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诚园林有限公司,黄发栋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66号原告:甘世勇,男,1976年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宗立师,男,1965年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宗震,男,1970年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被告:兰州久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宗政权,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全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宗政权,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鑫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洁,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黄发栋,男,1978年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世勇诉被告宗立师、宗震、兰州久阳物流有限公司、甘肃全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诚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发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诉讼保全费4530元,合计10430元,由原告甘世勇负担。审 判 长  马 骋审 判 员  陈连霞人民陪审员  翟兆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