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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陆厚明与上海经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厚明,上海经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938号原告:陆厚明,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奎,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经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全勇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王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胜,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厚明诉被告上海经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燕平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陆厚明与上海经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11年合肥电信项目劳务分包协议》中存在仲裁条款,认为本案应由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经审查,原告陆厚明与被告上海经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11年合肥电信项目劳务分包协议》第10.1条约定:“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对于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可提交合肥仲裁委仲裁”。虽然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为合肥市仲裁委员会,故应当认定双方选定了仲裁机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厚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7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叶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一些,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