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汪太村与熊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太村,熊爱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975号原告汪太村。被告熊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太村诉被告熊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太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太村预交),由原告汪太村负担。审判员 童库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