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伟峰与张痛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峰,张痛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140号申请人:张伟峰,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张痛快,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张伟峰与张痛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伟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痛快所有的(登记所有人为:周口市通华源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豫P×××××重型自卸车进行查封。担保人赵晋以其所有的豫P×××××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伟峰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痛快所有的(登记所有人为:周口市通华源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豫P×××××重型自卸车一辆(价值150000元的部分);二、查封担保人赵晋所有的豫P×××××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张伟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永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夏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