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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广宇耐火材料厂与贵溪市国义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广宇耐火材料厂,贵溪市国义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194号原告:淄博市淄川广宇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朱家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67554206XW。负责人:邵枢昌邵某某。委托代理人:徐锋惠,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溪市国义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白田乡桥头村。组织机构代码:06974964-2。法定代表人:李国林李某某,执行董事。原告淄博市淄川广宇耐火材料厂与被告贵溪市国义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淄川广宇耐火材料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市淄川广宇耐火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淄博市淄川广宇耐火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黄卫明代理审判员  聂 涛人民陪审员  胡贵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车育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