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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玉文与赵慕喜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文,赵慕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34执3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文,男,195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慕喜,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玉文与被执行人赵慕喜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终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慕喜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慕喜的银行存款7635.33元(其中债务7235.33元、受理费350元、执行费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师文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