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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冉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506号原告冉某,女,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原告冉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判员  蒋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