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冉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506号原告冉某,女,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原告冉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判员 蒋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