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新安县村民委员会与郭建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安县村民委员会,郭建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1168号原告:新安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安县。法定代表人:范和平,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劳子。委托代理人:王云政。被告:郭建锁,男,汉族,1963年7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安县五头镇二郎庙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郭建锁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2日,原告新安县五头镇二郎庙村村民委员会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安县五头镇二郎庙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安县五头镇二郎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新安县五头镇二郎庙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贾 雷代审 判员 李瑛瑛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飞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