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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纪昌诉被告朱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昌,朱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5335号原告:王纪昌,男,汉族。被告:朱军峰,男,汉族。原告王纪昌诉被告朱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计29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 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安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