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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德宏与马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宏,马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宏,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轮台县。被执行人马振华,男,回族,1953年7月7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执行王德宏与马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库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振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涉及被执行人马振华的相关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马振华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王德宏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库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256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92560元。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健代理审判员岳岚代理审判员姜群英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梁理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