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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更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计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1386号罪犯张计豹,男,199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甬慈刑初字第1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计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前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张计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计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计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计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审 判 员 余国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