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特62号申请人吴某。申请人张某,自由职业。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某、张某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某、张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16年8月22日经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2014年1月23日,吴某和张某婚内共同购买了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橄榄园115-1-702的房屋。2014年9月15日,吴某和张某协议离婚时,该房屋分割给张某,由张某支付补偿款给吴某。目前为止,张某没有按当初的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给吴某。因此,张某同意将此处房屋分割给吴某,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吴某。吴某获得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橄榄园115-1-702的房屋所有权。张某及张某作为吴浩松的法定监护人代表吴浩松表态自愿放弃与此房屋相关的蓝印户籍转红印户口(正式户口)的户籍权益,并协助吴某申请办理将户号为4652915的蓝印户口转为红印户口(正式户口)。吴某一次性补偿张某20万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小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