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行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肖吉兰农业行政管理(农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8行终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肖吉兰。上诉人肖吉兰因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821行初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肖吉兰上诉称:1、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制定的屈政发(2015)2号文件违反上位法,应当认定无效;2、应当按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重新计算征用上诉人的土地补偿费。请求依法撤销(2016)鄂0821行初18号行政裁定,案件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所诉事项应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本案中,上诉人肖吉兰关于请求确认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制定的屈政发(2015)2号文件无效的诉求,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肖吉兰要求重新计算土地补偿费的诉求,属于行政机关的处理事项。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对肖吉兰的起诉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玲审判员 邓中华审判员 周 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