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7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曲太平与吴隆文、吴婵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执706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太平,吴隆文,吴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7063号申请执行人:曲太平,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陈丽,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赵胤、陈鹏飞,分别系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隆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吴婵玲,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M22506()。关于曲太平申请执行吴隆文、吴婵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穗天法少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1351.88元,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70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培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