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邵兰珍与陈旭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兰珍,陈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邵兰珍,女,1954年3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陈旭明,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邵兰珍与被执行人陈旭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邵兰珍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经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邵兰珍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兰珍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缪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