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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高素成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成,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2684号原告:高素成。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成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高素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素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