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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许丽与阚乃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4346号原告许丽,个体户。被告阚乃建,居民。原告许丽诉被告阚乃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永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丽、被告阚乃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丽诉称,2015年1月7日,被告阚乃建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阚乃建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是事实。但被告已于2015年11月23日、2016年2月7日分三次偿还了3400元。因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被告不同意支付计息。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阚乃建因偿还银行贷款需要向原告许丽借款60000元。被告因无钱偿还,于2015年1月7日为原告更换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许丽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用期壹个月,如到期不还款,交由人民法院裁决”。嗣后,被告阚乃建于2015年11月23日偿还原告1400元,2016年2月7日分二次偿还2000元。余款原告因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许丽提供的被告阚乃建出具借条一份;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原告许丽与被告阚乃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阚乃建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阚乃建未按约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还款责任。因原、被告借款时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为宜,被告偿还的3400元,按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原则予以扣除,即2015年2月7日至2015年11月23日,60000元本金的利息为2892元,扣除被告偿还的1400元尚欠利息1492元;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2月7日,60000元本金的利息为740元,合计欠利息2232元,扣除被告偿还的2000元,尚欠利息2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阚乃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丽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加付利息232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阚乃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