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安徽东茂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茂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420号之一原告:安徽东茂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563219773(1-1)。法定代表人:孙士富,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训贵,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625228004680。法定代表人:高炳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茂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茂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茂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江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