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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2149号原告王某,男,1958年8月3日生,汉族,平山县人。被告李某,男,约50岁,汉族,平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建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艳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