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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国清、李遵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清,李遵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国清,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被执行人:李遵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曹国清申请李遵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国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晓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