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毅与钟金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钟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022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毅,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被执行人钟金伟,男,1966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黄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毅申请执行钟金伟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00000元及利息,尚有59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经查询存款等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0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新棠审 判 员 XX彪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