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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毅与钟金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钟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022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毅,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被执行人钟金伟,男,1966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黄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毅申请执行钟金伟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00000元及利息,尚有59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经查询存款等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0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新棠审 判 员  XX彪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