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朝桐与李欣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桐,李欣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664号原告:王朝桐,男,回族,1987年12月3日生,现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李欣坡,男,汉族,1994年5月1日生,住沧县。原告王朝桐与被告李欣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朝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桐与被告李欣坡庭外达成和解,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红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梁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