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秀芳,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沭商初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 山审判员 王青松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