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茂杰与王春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杰,王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763号申请人:王茂杰。被申请人:王春艳。原告王茂杰诉被告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茂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春艳银行存款485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5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5元,由申请人王茂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曙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