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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和宝盛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区方怿纸箱厂、赵春飞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和宝盛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方怿纸箱厂,赵春飞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879号之一原告:宁波和宝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沙地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苗,该公司职工。被告:宁波市镇海区方怿纸箱厂。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兴丰村胜一港塘余家。代表人:方明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春飞。原告宁波和宝盛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方怿纸箱厂、赵春飞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宁波和宝盛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和宝盛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和宝盛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原告宁波和宝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瑞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