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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高伟与张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辉,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辉,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伟,男,1967年3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张亚辉因与被上诉人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亚辉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亚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亚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2元,由上诉人张亚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