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玉霞与汤桂香、杨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霞,汤桂香,杨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民初2918号原告:陈玉霞,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汤桂香,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杨瑞军,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陈玉霞与被告汤桂香、杨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桂香、杨瑞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汤桂香、杨瑞军偿还人民币5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法院判决给付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汤桂香、杨瑞军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汤桂香、杨瑞军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27日,汤桂香��经营生意为由,向陈玉霞借款5万元,约定2014年1月27日偿还。借款到期后,汤桂香、杨瑞军拒绝偿还。被告汤桂香、杨瑞军未答辩。原告陈玉霞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汤桂香、杨瑞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辩论权利。对陈玉霞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1月27日,汤桂香、杨瑞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汤桂香为陈玉霞出具借据,向陈玉霞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月27日,陈玉霞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汤桂香未偿还借款,陈玉霞索款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汤桂香为原告陈玉霞出具的借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玉霞与汤桂香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陈玉霞交付借款全面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汤桂香逾期不履���偿还借款义务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汤桂香、杨瑞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陈玉霞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桂香、杨瑞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玉���借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于年利率6%的,按年利率6%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汤桂香、杨瑞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玉霞公告费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汤桂香、杨瑞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国强人民陪审员 赵海楠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亚娇